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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銷海外有價證券之承銷費收入適用百分之二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529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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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銷國內公司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承銷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94/8/3台財稅字第09404552920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