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二、本部88/03/25台財稅第881903997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