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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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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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二、本部88/03/25台財稅第881903997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