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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有關「二課稅年度」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1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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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二項有關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所稱之「二課稅年度」,係指含括二十四個月之完整二課稅年度。其未達二十四個月者,該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之支出,應無上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適用。
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