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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品,得依每日各班次、島別所編製贈品日表認列廣告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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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於列報廣告費時,其經提供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每日並依各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者,得核實認定,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