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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細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50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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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研修「各項轉帳納稅有關規定」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部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八三七九八號函發布「網際網路繳納稅款作業要點」,不再適用。



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細部作業要點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繳納稅款,並提昇政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之作業項目包含:
(一)      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
(1)      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
(3)            營業稅查定開徵稅款。
(4)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款(外字牌除外)。
(5)           房屋稅定期開徵稅款。
(6)地價稅定期開徵稅款。
(二)申報自繳稅款: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自繳稅款(外僑申報除外)。
(2)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5)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採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6)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10%自繳稅款。
(7)營業稅自繳稅款。
三、納稅義務人擬經由網際網路繳納稅款,應先向其存款金融機構申請並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電子錢包軟體、使用手冊、申請交易憑證識別資料及網際網路存款帳號等相關資料。
四、納稅義務人應依使用手冊將電子錢包軟體自行安裝於個人電腦,經由網際網路進入交易憑證認證中心(目前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a.taica.com.tw),申請交易憑證。
五、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同時繳稅案件,須按各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之操作說明,先點選「網路申報」,網路申報試算完成後,上傳申報資料至報稅主機,經審核無誤後,即可辦理網路繳稅。其餘無須辦理網路申報之繳稅案件,可直接進入繳稅畫面,輸入銷帳編號等各欄資料進行網路繳納稅款。
六、納稅義務人辦理網路繳稅時應依下列類別分別輸入相關資料:
(一)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案件:稽徵機關應於稅款開徵時繳款書上列印左列欄項資料,供納稅義務人自行鍵入。
1、繳款類別:五位數字。(由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統一編訂)
2、銷帳編號:最多十六位數字。由開徵案件之部分管理代號轉換,其內容含
(1)、檢查號碼(二位數字)由繳款類別、繳款金額、繳款期限及銷帳編號等資料依承辦金融輔助業所提供之運算邏輯製作,以確保輸入資料之正確性。
(2)、機關代號(三位數字)由財稅資料中心編列轉換對照代號。
(3)、管理代號之資料代號(十位或十一位數字),英文字母或符號應轉換為數字取代。
3、繳款金額:七位數字。
4、繳款期限:六位數字。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
1、    以下四項申報自繳案件,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繳稅且同時採網路申報,其繳稅相關資料可由申報時所輸入之相關資料產出,不須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輸入。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外僑申報除外)。
(2)、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4)、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2、    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及營業稅採網路繳稅而未以網路申報之自繳稅款案件:納稅義務人須分別依左列繳稅相關資料自行輸入。
(1)、各類扣繳稅款案件
A、繳款類別:五位數字,其內容為:
第一位 本欄固定為1。
第二位 本欄固定為5。
第三至五位 稅目及細稅別,採點選方式轉換。
B、銷帳編號:最多十六位數字(資料輸入時,左靠右補空白),其內容含
機關代號:由納稅義務人依戶籍地或營業地縣市、機關鄉鎮代號點選後轉換為三位。
納稅義務人編號: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十位;非自然人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八位。
C、繳款金額:七位數字。
D、繳款期限:六位數字。
E、所得人身分別:一位數字, 以區分境內、非境內。
F、給付日期 : 六位數字, 含年二位、月二位、日二位。
G、給付所得總額: 十二位數字。
H、年期別:四位數字,含年二位、月二位。
(2)、營業稅自繳稅款案件:納稅義務人除須自行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欄位與(1)之A至D同】外,尚須輸入以下兩項資料:
(A)營業稅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B)年期別        :四位數字,含年二位、月(期)二位。
七、繳稅扣款完成時,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應回傳繳納成功訊息給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列印網路繳稅完成訊息。其內容包含以下各項,視各稅報繳情形擇項列印:
1、            繳款類別。
2、            銷帳編號。
3、            繳款金額。
4、            繳款期限。
5、            交易日期時間。
6、            交易序號。
7、            年期別。
8、            所得人身分別。
9、            給付日期。
、給付所得總額。
、營業稅稅籍編號。
、手續費。
八、網路繳稅如扣款不成功時,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應回傳繳款人繳稅不成功之訊息。
九、申報自繳、扣繳稅款案件除報稅人取消交易外,不論繳稅成功與否,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皆須回傳繳稅紀錄資料於網路服務業者資料庫中,供申報繳稅勾稽查核比對。勾稽結果相符,網路服務業者始提供申報完成訊息,並賦予申報收件編號及列印「網路申報完成訊息回報表」。
十、納稅義務人可於事後於電子錢包選擇「交易查詢」,檢視繳稅交易結果,若交易成功顯示交易成功訊息,若交易不成功顯示失敗訊息。
十一、網路繳稅之截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逾(延)期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十二、網路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
十三、網路繳稅之帳戶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限。
十四、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每日(營業日)以網路傳輸,將繳稅結果明細資料送交財稅資料中心,並提供網路服務業者逐日就其資料庫扣款成功案件異動資料勾稽比對,如有不符應予查明更正。
十五、財稅資料中心每日經由財稅網路將繳稅結果明細資料檔傳至各稽徵機關並轉換為繳款書檔。
十六、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每日以連線方式將本營業日完成之交易及前一營業日未完成經本營業日確認完成之交易稅款總額(包括依繳稅方式別,以總行為單位之明細資料),國稅部分撥入台灣銀行解繳中央銀行國庫局,地方稅部分撥入稽徵機關在各縣市代庫銀行設立之帳戶。本營業日未完成交易之金額暫存帳務代理銀行帳戶,如次營業日經確認後仍無法處理部分,則沖回繳款人帳戶。
十七、地方稅之帳務代理銀行為台北銀行、高雄銀行、台灣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各縣市代庫銀行應將前一營業日代收之稅款填寫送款憑單或繳款書及代收稅款日報表通報稽徵機關辦理劃解、登帳。
十八、經由網際網路繳交之稅款與經由自動櫃員機繳交或由各代收稅款處經收之稅款,應分別編製其國稅繳款書或地方稅繳款書、送款憑單及代收稅款日報表。
十九、國稅之帳務代理銀行為台灣銀行,經由網路繳稅之國稅稅款由台灣銀行於每週一、四彙總繳交中央銀行國庫局(繳交時應將經由網路繳納之國稅款與經由自動櫃員機繳交或由各代收款處經收之國稅款分別處理),並應依縣市別(含稅目別)列印網際網路繳納國稅款資料由台灣銀行簽章後,分送各地區國稅局(分局)辦理劃解、登帳。
二十、稽徵機關收到台灣銀行之繳款書(國稅) 、各縣市代庫銀行之送款憑單或繳款書及代收稅款日報表(地方稅), 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劃解稅款及銷號。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於稅款劃解銷號後,即由稽徵機關列印轉帳繳納證明書郵寄納稅義務人(格式同地方稅之轉帳繳納證明)。其餘網路繳稅案件之轉帳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時,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二十二、無法銷號案件,由稽徵機關直接通知繳款人,繳款人資料不足部分,由金融機構提供。
二十三各作業機構權責劃分如左:
(一)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本作業要點之訂頒修正及相關事項之審議、協調聯絡事項。
(二)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負責有關網際網路報、繳稅整體資訊作業之規劃設計、審議及執行事宜。
(三)、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負責交易認證、網路繳稅系統開發、訊息回傳、宣導及金融機構與稽徵機關間稅款提撥之轉承工作事項。
(四)、台灣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為帳務代理銀行及負責稅款繳交公庫事宜。
(五)、金融機構負責受理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申請、軟體之發放及存款戶委託代繳稅款之提兌事項。
(六)、稽徵機關負責有關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執行、宣導、稅務諮詢及其它相關納稅事宜。
(七)、網路服務業者(ISP)負責有關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作業之銜接、教育訓練、宣導及繳稅資料傳輸勾稽、提供統計、查詢等相關事宜。
二十四、本作業要點適用之稅目及依稅法規定稅款繳納期間如有變動時,由財政部賦稅署業務主管單位通知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通知承辦機構。
二十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網路繳稅應付之手續費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惟為推行納稅便民,加強推動網路報繳稅服務,推廣初期所需手續費由稽徵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十六、本作業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作業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之。
 
二十七、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