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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開立憑證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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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關於營業人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取得之獎勵金,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按進貨或銷售折讓處理,惟如獎勵金大於該筆銷售手機搭配門號所收取之銷售額者,自本函發布日起,該筆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一月四日北市稽核乙字第九○九○○二一三○○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