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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22: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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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