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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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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