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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國政府機關或人員可發給舉發人獎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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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外國政府機關或人員因職務上之關係,提供我國有關走私漏稅資料,因而查獲並成立緝案者,應否核發舉發人獎金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第9點所稱之「軍警及政府機關人員(編者註:即現行法之軍警、治安、司法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人員)於執行公務時……」,係指執行我國公務者而言,美國洛杉磯海關人員,自非上述之政府機關人員,其所提供之資料,如有查獲並成立緝案,可發給舉發人獎金。其係以個人名義具函舉發,獎金發給該具名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