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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走私出口動物及其產品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890008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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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走私出口動物及其產品,可否比照「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之規定辦理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略以:該會訂定之「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旨在防杜國外動物疫病之入侵,以確保國內農畜產業及人畜之安全。是以,所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經查確係走私出口者,自不適用該處理方式,惟若有防疫安全之虞者,仍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緝獲走私出口動物及其產品,有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