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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沒入野生動物產製品所發生檢疫之僱工搬運費用應在海關緝運費項下支應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8805500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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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關緝獲沒入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者,其所發生之檢疫費用(包括藥品及人工、搬運等),是否應由海關支付乙案,其中僱工搬運費用,應在海關緝運費項下支應,至藥品及施藥費,請逕洽農委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