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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備價購回案件僅繳納稅捐即可並不以繳納同案之罰鍰為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52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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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列貨物或物品……。從而,受處分人其依該條規定申請備價購回被處分沒入確定之貨物或物品時,僅需依法繳納稅捐,並無同時繳納原案兼科罰鍰之必要,就該法條文義觀之,應無疑義。惟受處分人如有欠繳稅款及罰鍰業經海關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仍得申請法院就其購回之物品予以查封拍賣,以資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