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之罰鍰如經船公司承諾得自其保證金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9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船員因私運貨物進口,應繳之罰鍰,經所屬船公司自願就原繳保證金抵繳者,應准受理。說明:二、船員因私運貨物進口,應繳之罰鍰,如經所屬船公司承諾由其負責繳納,並自願就原繳保證金抵繳者,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