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之罰鍰如經船公司承諾得自其保證金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9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船員因私運貨物進口,應繳之罰鍰,經所屬船公司自願就原繳保證金抵繳者,應准受理。說明:二、船員因私運貨物進口,應繳之罰鍰,如經所屬船公司承諾由其負責繳納,並自願就原繳保證金抵繳者,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