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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違章人主動陳報得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2117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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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項處以罰鍰之案件,如在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得認定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免罰之標準,免予處罰。惟如涉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者,仍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說明: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如係由將因緝私處分受有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例如運輸工具所有人)所舉發,且該利害關係人並未參與私運行為者,亦從寬對該利害關係人所有之運輸工具得免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