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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緝私案件應科定額罰鍰者無情節輕微免罰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7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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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應科定額罰鍰之案件可否比照其他非定額罰鍰之情節輕微案件予以免處定額罰鍰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情節輕微並合於本部67台財關第21049號函(編者註:本函已被財政部83年台財關第830259945號函所取代)之規定,得免予處罰之案件,其適用範圍以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項規定科處罰鍰者為限。至其他應處定額罰鍰案件,自不在適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