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犯同一規定之行為係指犯同條項規定之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5509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所稱「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指再犯「同條項規定之行為」。說明: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罰之目的,係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處罰者乃報運人違反其依法應誠實申報之義務,亦即報運人對於進口貨物之虛報行為;至同條例第45條則係為嚴懲行為人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而加重處罰。為避免行為人利用該條例第37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不同違法行為態樣逃漏進口稅捐,藉以規避加重處罰規定,而使上開行政目的無法達成。是再犯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同條項」規定之行為者,即有本條例第45條之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條例第4章罰則中其他列有處罰規定之條文,因僅屬分項列明不同之違法行為態樣,或構成處罰要件,且無細分至「款」之情形,是以再犯「同條項」規定之行為者,即構成本條例第45條之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