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21: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05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