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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05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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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