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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行之報單記載不實縱屬自動陳報亦不得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17286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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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報關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及第4項案件,如違法行為人主動陳報者,可否免予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本部84年5月23日台財關第840211738號函及同年7月11日台財關第840322572號函(編者註:本函屬過渡時期之核示故不再列入彙編)示自動陳報免罰,係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所為核釋,而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應依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項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並合於財政部之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上開條文規定情節輕微得免罰範圍係採列舉規定,僅限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項之罰鍰案件,始有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至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及第4項處罰者,不在上開列舉得予免罰範圍內,自不得比照適用。本案情節如屬輕微者,請本於職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