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報××關××支關查獲外銷廠商勾結報關行人員偽造出口報單,詐退稅款,以圖假出口真退稅,有關議處情形,除報關行違規議處部分,應依說明辦理外,餘准備查。說明:二、本案××公司職員××偽造出口報單,雖經檢察官認定屬其個人行為,惟其所偽造並蓋於假報單上之××公司圖章,與該公司遞送報單上所蓋之圖章,是否相同,未見海關比對,如經比對結果確屬相同時,縱非為公司登記之印鑑,亦難謂不是××公司之行為,海關應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處分。又如經海關查明,偽造報單上所蓋圖章係涉案人××自行偽造,而非××公司所有之圖章,屬個人之行為時,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後段(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第3項中段)「報關行員工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行,報關行對其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之規定,本案××偽造出口報單之違法行為,不論是否受××公司支使,均視為代表該公司之行為,應由該公司負全部責任,故海關仍得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處分××公司,如無法依上開規定議處,自應改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第24條及第40條(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4條及第35條)等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