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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4257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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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3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3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