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4257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3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3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