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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旅客私運貨物進口復運出境時始被查獲之案件仍依法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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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旅客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進口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惟當時未被查獲,於復攜帶出境時,始被海關查獲之案件,如經查明屬實者,自應依據有關規定論處。說明: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除自情事發生已滿5年,依該條例第44條規定不得再為追繳或處罰者外,不論是否係於事後查獲或發覺,悉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罰;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業經行政法院著有判例可按,故是否確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仍應視個案情形,由海關憑證據分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