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3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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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雖經核准退運如經查確有虛報情事仍應依法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0008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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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所報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因產地未確認,經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參考事項」規定,准其退運,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查獲其偽變造發票、虛報產地,逃避管制,函囑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海關於實務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三、進口貨物,雖經海關核准退運,惟廠商前所為之進口報運事實仍屬存在,嗣後如查有違法新事證足資認定其有虛報情事者,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