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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查獲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9100280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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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函報就「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發布實施後,海關查獲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應如何處分及處理乙案。說明:二、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案件,應視其虛報情節態樣是否為達逃避管制之目的,如是,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如否,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處。又,實施關稅配額貨物虛報案件,其虛報之情事未涉及逃避管制者,申報部分按進口人所提具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予以核銷,虛報數量部分一律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