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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出口之貨物商標及電腦程式產品申報不符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61999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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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維護貿易公平與國際形象,日後海關對有關商標是否偽造或申報不實案件,除應注意檢查及是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事外,其查獲出口商標申報不符案件,應移請經濟部根據相關法規處罰,不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轉據同條第1項第4款「其他違法行為」論處。至廠商報運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申報無軟體或申報含軟體非用電腦、列表機或電視遊樂器,經查驗結果與申報不符案件,海關應就個案之虛報事實先行審酌認定,如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事者,除依同條例處罰外,再移請經濟部根據相關法規論處,否則參考前開出口商標申報不符案件之方式辦理。三、機器零件(含外貨及國貨退回)整修後復出口者,若機器產品由各種不同之零組件所組成,且各零組件上各有其商標時,宜就整體貨品之商標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