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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虛報產地應依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215563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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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其違章事實究係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抑或兩者皆可適用乙案,核釋如說明二。說明:二、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列有4款應予處罰之情節,第4款所謂其他違法行為,乃係概括規定,故不屬於第1款至第3款之違法虛報行為均屬之。因此報運貨物進口有虛報產地者,即構成該條項第4款之違法行為。至個案之虛報事實是否另有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情事,則應就個案審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