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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竹漿打洞後准按竹漿稅放否則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370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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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關於廠商報運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擬規定一律由進口人於國外打洞後方准按竹漿稅放,否則即按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論處,並公告週知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據經濟部80年10月24日經(80)貿055628號函辦理。二、關於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進口處理方式,請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有關規定及經濟部前開號函逕依職權辦理。
附件:經濟部80/10/14經(80)貿055628號函
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貴部關稅總局擬規定一律由進口人於國外打洞後,方准按竹漿稅放,否則即按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論處並公告週知乙案,本部敬表同意。說明:二、查本部77年8月5日公告大陸造紙用紙漿間接進口,已言明其為造紙用途,而紙張型態之竹漿已近似紙張,故為維持開放初衷,應予打洞按竹漿稅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