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貨品報運出口而有違法情事者應依第2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701152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9章增註1規定免稅進口之貨品,於報運出口時如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同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