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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拾獲海上走私漂流物交警者可發給舉發人獎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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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報漁民拾獲海上走私漂流物交由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所屬港區檢查處(編者註:已由港區警察單位取代)或海防部隊受理後,以無舉發人案件移交海關處理之緝案,擬按移交機關據密報查獲案件處理而視拾得人為舉發人並發給舉發人獎金乙案,如其緝獲走私物品移送處理通知書已敘明漁民拾獲海上走私漂流物之事實,本部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