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條例所稱之轉運貨物不包括轉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貨物或通運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404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所稱之「轉運貨物」,係指國外貨物於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口岸卸貨後轉往本國其他港口者而言,並不包括轉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貨物及通運貨物。至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宜依貨物起卸口岸之事實認定,而非依當事人之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