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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管領人自私貨起卸地點協助搬運完成私運者仍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912362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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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之管領人,未參與進口走私,僅以運輸工具自私貨起卸地點搬移私貨,協助完成私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至對於已完成私運之貨物予以載運者,則非該條處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