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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00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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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君申請發還經扣押涉及載運私運貨物之運輸工具,應切實查明該車輛是否確有被竊事實,如經查被竊屬實,准予發還原所有人,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處分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