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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條所稱運輸工具不以具有動力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3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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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所稱運輸工具並未指以具有動力者為限,貴司署(69)台關訴字第075號訴願決定書意旨認為運輸工具係指具有動力,能單獨操縱作業者,方足當之,板架係獨立之物,並非拖車之成份,其以輔助貨櫃之效用為目的,本身並不具動力,要難認係運輸工具乙節,不無商榷之餘地,請再研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