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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02208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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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台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追扣到案與航政單位登記資料不符之××漁船船體及○○漁船主機部分,經退還原查獲單位處理,惟該所多次拒絕辦理提領,海關在執行上發生困難乙案。說明:二、本案仍請貴總局本於職權依法處理。又本案如不涉及走私問題,海關並非主管機關不宜由海關處理,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