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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示旅客或船機服務人員非法輸入藥物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4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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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非法輸入藥物移送法辦之處理原則,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修正為:「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經明令公告禁止之禁藥,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除依法沒入外,不論數量多寡,一律移送法辦。此外,如超量攜進其他藥品,既已作沒入、退運或聲明放棄處理,免予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