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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時已納營業稅保證金之空貨櫃於6個月內復運出口可申請核退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500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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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稽徵作業,對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保證金之空貨櫃復運出口後,准由原進口人向原進口通關單位提出裝船提單文件,經海關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且符合關稅法第4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之出口期限者,不論出口人為何均准予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