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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事業以融資租賃輸入自用設備或輸入5年內售予租賃公司再融資租回者免徵進口各項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9005007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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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由國內外租賃公司自國外輸入之機器設備供該區內事業使用者,或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5年內售與國內外租賃公司再以融資方式租回仍供該區內事業使用者,准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免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免稅手續應由區內事業會同租賃公司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