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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進口之貨物未經放棄權利者可於變賣前申請限期退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0397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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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得予變賣之貨物,納稅義務人如未以書面聲明放棄所有權,於貨物變賣前向海關申請將貨物退運出口者,海關得准其限期辦理,逾期未退運出口者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