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外輸入來源地為大陸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其是否屬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乙案,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附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11/03陸經第8215228號函
主旨:有關因國外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之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處理乙案,提供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該項物品雖於民國初年生產,但其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地區,應可歸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辦理,對於涉及該辦法第7條之大陸物品所包含之範圍,經濟部曾以82年4月26日貿(82)資發字第06362號函及82年8月16日經(82)貿088354號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