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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防彈衣品質不符規定申請退運不得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680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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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實業有限公司進口防彈衣,因品質不符內政部警政署要
求,該署拒絕驗收,復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禁止使用,申請退運後可否適用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以下同)規定意旨,退還已繳關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實業有限公司所進口之防彈衣,係於繳稅放行後始經警政署測試不合格而申請退運出口,與關稅法第55條之1規定:「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依規定不得進口者,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之意旨不同,故無該條文之適用。請逕依有關規定辦理。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