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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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口貨物經貨主聲明放棄致無法再轉運者海關得將其變賣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059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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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所報卸於轉口區儲存期間,經國外貨主聲明放棄,致無法再轉運國外之轉口貨物,可否依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以下同)規定辦理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轉口貨物海關如已責令限期辦理退運,貨主並已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
在海關規定之限期內辦理退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