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轉口貨物經貨主聲明放棄致無法再轉運者海關得將其變賣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059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所報卸於轉口區儲存期間,經國外貨主聲明放棄,致無法再轉運國外之轉口貨物,可否依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以下同)規定辦理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轉口貨物海關如已責令限期辦理退運,貨主並已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
在海關規定之限期內辦理退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