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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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2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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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查本案吳××與葉×等共同私運匪貨黑棗進口高雄關係以吳、葉
二君為共同受處分人,處以罰鍰計新台幣434,390元,私貨並予沒入,全案既經確定,有關罰鍰即應由吳、葉二君共同負連帶責任,海關可對其中任何一人選擇執行全部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