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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受處分人對其罰鍰應負連帶責任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2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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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吳××與葉×等共同私運匪貨黑棗進口高雄關係以吳、葉
二君為共同受處分人,處以罰鍰計新台幣434,390元,私貨並予沒入,全案既經確定,有關罰鍰即應由吳、葉二君共同負連帶責任,海關可對其中任何一人選擇執行全部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