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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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8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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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規定不得辦理稅捐記帳之外銷品進口原料而誤為稅捐記帳案件,經補稅並加徵滯納金者,如有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形,准予免徵滯納金而予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