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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誤為稅捐記帳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出口者免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88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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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不得辦理稅捐記帳之外銷品進口原料而誤為稅捐記帳案件,經補稅並加徵滯納金者,如有關稅法第5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情形,准予免徵滯納金而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