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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者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未能沖稅之案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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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為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規定不得退稅之原料,函請准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第2項,以下同)第5款規定免徵滯納金一案,未便同意。說明:三、查關稅法第52條第5款規定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沖銷,而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經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口者,免徵滯納金,係指原可沖稅但因故致未能沖稅之案件而言。至於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所添加之原料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4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既不准退稅,即無適用上開法規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