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16591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貿易公司擔保外銷廠商××鋼鐵公司等10家記帳稅捐逾期未沖銷部分加徵之滯納金,請准將本部核准分「7年」按月繳納之期間自滯納天數中扣除一案,查依現行法令尚無准予扣除之規定,所請未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