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未沖銷加徵之滯納金不准將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16591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貿易公司擔保外銷廠商××鋼鐵公司等10家記帳稅捐逾期未沖銷部分加徵之滯納金,請准將本部核准分「7年」按月繳納之期間自滯納天數中扣除一案,查依現行法令尚無准予扣除之規定,所請未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