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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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稅款不能依限沖銷而加徵之滯納金在加工出口後得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1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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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外銷品原料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而須補繳稅款者,廠商仍應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俟其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確已加工出口時,再檢附有關進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進出口報單副本)等證明文件向台北關申請退還已加工出口部分之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