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沖退稅期限扣除管制日數之計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86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准許扣除管制日數計算應依左列3原則辦理:(一)在管制前進口,在管制期中屆滿外銷期限(編者註:現改為沖退稅期限,以下同)者,准予扣除自管制出口之日起至屆滿外銷期限之日數。(二)在管制中進口,在管制中屆滿外銷期限者,准予扣除自進口記帳之翌日起至屆滿外銷期限之日數。(三)在管制中進口,在停止管制後屆滿外銷期限者,准予扣除自進口記帳之翌日起至停止管制日止之日數。